
未被执行的法院判决
2000年初,泰创置业的原投资人,通过泰安市岱岳区政府招商引资渠道,决定在泰安市岱岳区投资开发房地产,成立泰创公司,岱岳区政府承诺给予诸多优惠政策。
在岱岳区政府的直接安排下,2001年11月,泰创置业与岱岳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者为岱岳区政府下属国有企业,负责岱岳区的土地开发工作。依据合同,岱岳开发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马湾村的1399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泰创公司。
泰创置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岱岳开发公司转让上述土地时,相关土地已经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分别为岱岳国用(2001)0001号、岱岳国用(2002)0002号和岱岳国用(2002)0003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泰创公司依据岱岳区政府的通知,前往其下属的规划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1月12日,泰创公司在支付配套费108万元后领取了编号为鲁泰岱000050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编号为鲁泰岱000049号和00050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佳合花园”。
此后,泰创置业分三次向岱岳区政府申请项目用地,岱岳区政府审查后予以批准,获得了139200平方米(折合208.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泰创置业并分别于2002年5月和9月依法办理并领取了岱岳国用(2002)096号、0188号和01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证书上明确载明相关土地由岱岳开发公司转让给泰创置业。
不过,项目却并没有顺利开工。
泰创置业随后在向岱岳区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开工许可证过程中,数次被岱岳区政府以上述土地规划变更为由拒绝办理开工许可证,经多次催办未果。
最大的变故发生在2006年。
2006年9月30日,岱岳区政府发布泰岱政发[2006]82号《关于撤销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单位(个人)5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以泰创置业等取得上述三份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来源不合法为由,决定撤销上述三份土地使用权证。
(编辑:姜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