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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正名”

2010年12月13日 21:55     来源:侨报    作者:钟海之 【  

称呼的改变并不代表特殊人群能必然获得社会尊重,如果超越法律限度,便会伤害违法者的正当权益。

【侨报12月14日中国时评】继改称疑犯为犯罪嫌疑人之后,中国执法机构又将扫黄打击对象——卖淫女“正名”为“失足妇女”,并禁止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方式侮辱其人格尊严。

细析词义,“失足”意味着还可以“上岸”,还有机会浪子回头。用“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使冷冰冰的执法者有了更多温情色彩和人文关怀。毕竟,任何人该为其违法行为受到应有惩罚,但要“罚当其罪”,如果超越法律限度,便会伤害违法者的正当权益。

以往,在“卖淫女”这一不光彩“标签”之下,这个群体被区隔成了社会的“二等公民”,遭遇公众歧视,而执法者的羞辱性手段更被当作对“恶”的惩罚。这种不正当的制度表达,无形中给这一群体洗心革面、融入正常社会设置了种种障碍。

其实,在以公权为支撑的公共话语系统里,每一个公民有充分的理由去期待权力对人的尊重。正如美国一位伦理哲学家所说,“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即便是从事不光彩职业的特殊人群也有不受制度羞辱的权利,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正当权益。

如今,一个小小的“正名”,打碎了制度性的歧视,体现出公权对公民尊严的维护与承诺,符合“正派社会”的基本要求,可谓中国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当然,称呼的改变并不代表特殊人群能必然获得社会尊重。此前,“卖淫女”不也有过“小姐”、“公主”、“性工作者”等代称,却依旧未改变被歧视、权益被侵犯的境遇吗?毕竟,这些称呼并未改变娼妓这一古老职业的本质,无法扭转公众根深蒂固的歧视心态。

其实,世界上很难有一份职业完美得能让所有人心怀敬意。比如,影视明星看似耀眼,仍可能被自视高贵的名门望族偏执地蔑称为“戏子”。须知,在私人的话语系统,千差万别的职业称谓正是社会道德层面千姿百态的折射。想消除所有人的傲慢与偏见,真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正因此,手秉公权的执法者的歧视心态、执法理念发生实质改变才更为关键。如果他们对特殊人群的关爱不停留在口头上,真正停止侵犯其合法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这种权力向权利让步的示范,才能引领公众认同及帮扶“失足”者,为特殊人群寻求到彻底的拯救之策,稳定社会。

(编辑:肖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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